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住所地設於臺南市安南區而向本院提起訴 訟,嗣因查知被告於起訴前已變更住所地為臺中市北區,其 向本院提起訴訟應有錯誤,乃聲請移轉管轄,並提出被告戶 籍謄本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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