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6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胡展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66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肆佰伍拾元,逾期第四個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收違約金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培聞
法 官 謝家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