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1年度,363號
SLEV,111,士小,363,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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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士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許榮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年4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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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