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秀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黃越宏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