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1年度,190號
SLEM,111,士簡,190,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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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晟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晟峰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搬風骰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感應門鈴壹部、帳冊資料壹份、監視器螢幕壹部、監視器主機壹部、監視器鏡頭肆部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晟峰為牟小利,而提供場所攬人聚賭,容有不 是,併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扣案之麻將1副、搬風骰1顆、骰子3顆、牌尺4支、感應 門鈴1部、帳冊資料1份、監視器螢幕1部、監視器主機1部、 監視器鏡頭4部,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乃依 刑法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賭資新臺幣2萬2,60 0元分別為賭客所有從事賭博之財物,係供賭客參與賭博射 倖行為本身之用或因此所得,非屬供被告犯本件圖利供給賭 博場所、聚眾賭博罪所用或因是項犯罪所得,自無庸於本案 中宣告沒收。被告自承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1月1 9日止之未扣案獲利共6萬4,000元(見偵卷第56至80、152頁 )部分,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 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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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