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1年度,237號
CYEV,111,嘉簡調,237,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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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龍繼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添進等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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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