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魏伯任
被 告 何紓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登記名義人,本件得由原告起訴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用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