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11年度,56號
OLEV,111,員簡,56,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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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簡字第56號
原 告 施勝峯
被 告 上茂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江樵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8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10年9月30日 485,000元 BC0000000 110年9月3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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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