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1年度,169號
NTEV,111,投簡,169,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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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武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為 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 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 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 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第24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貴行及 立約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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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