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聲字,111年度,2號
PDEV,111,斗簡聲,2,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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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洪嘉陽即洪宗盛之債權人,請求閱覽本院11 0年度斗簡字第257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
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 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包 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洪嘉陽即洪宗盛之債權人,然本院11 0年度斗簡字第257號民事事件之卷證資料,尚涉及洪嘉陽洪宗盛以外之他人個資;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 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 內之何項文書,有何利害關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10年 度斗簡字257號民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洪嘉陽即洪宗盛之債權人為由, 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斗簡字第257號民事事件卷宗,核與首 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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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