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4年度,1562號
TNEV,94,南小,1562,2005122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5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崇光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銓
  被   告 甲○○○沈宥
        現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賢輝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