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511號
NHEV,111,湖簡,511,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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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吳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少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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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