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401號
NHEV,111,湖簡,401,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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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01號
原 告 洪寶秀
被 告 王黃彩鳳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2,0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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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