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4號
原 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楊宛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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