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被 告 王綺蓮即王郁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綺蓮即王郁安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11
年3月16日辯論終結,並當庭宣示判決,因判決主文有顯然錯誤,特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下: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第二段利息起算日「民國94年9月1日」(宣示判決筆錄第2頁第3行)應更正為「民國104年9月1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