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21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陳嘉弘
被 告 王力緯即王建府即王彥彬即王培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
0年度板小字第420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796元,及自民國9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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