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10年度,775號
NHEV,110,湖簡調,77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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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775號
原 告 劉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啟政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萬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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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