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11年度,62號
NHEM,111,湖簡,62,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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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博愛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卓巧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245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博愛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抽頭金新台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 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另扣案之賭資7萬3,600元則分別為賭客個人所有,應由警方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及沒入,亦不併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附此敘明。  
四、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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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