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382號
CLEV,111,壢小,382,202204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382號
原 告 邱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中壢分校間請求返還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