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吳俊鴻
被 告 萬力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