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729號
CLEV,110,壢簡,1729,202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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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陳宥霏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陳立雄
林松茂

曾少里更名曾沛緹



趙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此等均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復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重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違反 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 下同)13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查,原告非前開刑 事判決所列之被害人,無以認定原告為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尚有不明,應予補正 各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又原告非前開刑事判決之被害人, 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惟應許原告繳 納裁判費,以補正此部分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從而,依上 開規定,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並於111年2月1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迄未補正,此 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 諸前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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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