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098號
CLEV,110,壢簡,1098,2022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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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98號
原 告 藍嘉翔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世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5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2,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108,31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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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