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8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飛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德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