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壢簡字第814號原 告 李財旺 被 告 許俊吉 許翠嬌 許秋菊 許麗雲 陳惠芳 楊陳芳智 許麗蘭 劉陳智慧 郭陳慧娥 陳俊雄 陳文輝 陳文隆 陳文裕 袁廖秀琴 楊廖秀雲 廖芸萱 朱定國 朱祐琳 朱麟佩 朱浩澐 廖德鴻 廖德琇 廖鴻逸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蘇旺 林建興 林俊生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文全 林秀蘭 林淑貞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淑華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淑惠 林淑英 卓淑惠 卓錦玲 卓美琳 卓俊長 卓遵結 郭美鑾 許林麗美 許雅琴 許庭瑞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鴻霖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庭光 許絲婷 許書哲 陳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關於「朱佑琳」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祐琳」;第9至12頁附表二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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