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776號
SJEV,111,重簡,776,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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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鄭伊汶
原告與被告潘欣岑(原名潘碧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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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