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844號
SJEV,111,重小,84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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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44號
原 告 張翼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俊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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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