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小字第428號原 告 盛子軒 被 告 王莆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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