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81號
SJEV,111,重小,381,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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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81號
原 告 洪于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子媜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IG帳號chen Wei、IG帳號CK.C 、 IG帳號bearˍ830910、IG帳號qq0000000、及被告洪子媜 ,然無完整年籍、住所或居所資料,不能確認被告之真實姓身份,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且無法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 之有無,亦無法確定本院有管轄權。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 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如有未補正之事項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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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