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464號
SJEV,110,重簡,464,202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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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64號
原 告 吳嘉雄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陳定鈞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上易字第27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而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 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 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 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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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