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579號
SJEV,110,重簡,1579,20220401,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79號
上 訴 人 吳季玲
被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 上訴人 黃偉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