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66號
FSEV,111,鳳補,66,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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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與被告彭有端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
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等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就高
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及同段1638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行為及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彭開祥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塗銷(本院卷第7、75頁)。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
之債權利益為123,044元(本院卷第107頁),至於上開請求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起訴時之111年公告現值
算、建物部分按起訴時之111年課稅現值計算,共計2,264,200元
,有系爭房地公務用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111年3月
1日高市稽寮房字第1119102883號函暨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37至43、第65至69頁)【計算式:(3826-6地號土地:面
積87㎡×21,500元/㎡×1/1=1,870,500元)+(建物課稅現值:393,7
00元)=2,264,200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3,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33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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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