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梯更換費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188號
FSEV,111,鳳補,188,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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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旺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亮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梯更換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阿麵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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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