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駱美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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