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131號
FSEV,111,鳳補,131,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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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芳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70 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
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
年4 月1 日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
提出詳細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
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梁芳華之應繼分及被繼承人梁桂超遺產總
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⑵
被繼承人梁桂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⑶被繼承人梁桂超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
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料、⑷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竹
子腳段189-1、270地號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⑸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6
樓)、竹子腳段1018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11樓)、竹子腳段10446、10472、10524建號建物(以上共5個建
號,下合稱系爭建物)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⑹查
報系爭建物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
、⑺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訴時即111年3 月1
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
之加總債權),並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完整姓名、住居所,俾核定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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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