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建簡字第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力基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萬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