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0年度,1396號
FSEV,110,鳳小,1396,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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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1396號
原 告 方文慧

上列原告因被告吳麗蘭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1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9號),然原告
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賠償薪資損失新臺幣(下同)9,250
元、非財產上損害80,000元之部分(本院卷第43頁)。惟按刑事法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
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
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
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
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開訴訟標的
金額為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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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