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491號
KSEV,111,雄補,491,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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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91號
原 告 董進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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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