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261號
KSEV,111,雄補,261,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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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61號
原 告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欣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
簽章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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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