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433號
KSEV,111,雄簡,433,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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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433號
原 告 温華山
温陳好枝
董帛彥
董柏宏
兼法定代理
董薪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被告安全
計程汽車行並非本件刑事判決之被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38,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73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追
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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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