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67號
KSEV,111,雄簡,167,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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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价耕
被 告 薛金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訴外人金創世企業行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 民國109 年10月27日與伊簽訂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約定書、 於同年月29日簽訂授信動用申請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10月30日起至112 年10月 30日止共36期,第1 至6 期為寬限期繳息不還本,第7 至36 期共3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自109 年10月30日 起至110 年6 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規定之專案貸款融通週年 利率1%計息,自110 年7 月1 日起按伊公告月調之指數利率 加週年利率2.71%機動計付利息,如延遲還款,尚應加計違 約金。詎金創世企業行自110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並於8月12日將原負責人即被告改登記為第三人張喜俊,迄 今尚積欠本金46萬7,05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 薛金慶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條件約定書、連 帶保證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表、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函、帳務交易明細及指 數利率查詢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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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