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717號
KSEV,111,雄小,717,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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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717號
原 告 朱○蘭

被 告 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29日11時17分許,在伊前 往○○○○○等住院病房時,傳送包含「愛撫」字句之文字簡訊 予伊,伊深感遭屈辱、冒犯,並因此焦慮害怕、作惡夢,更 害怕異性靠近,造成生活失序及人際關係退縮等情,而受有 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賠償 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000 元。
二、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傳送簡訊對其性騷擾乙情,固提出被 告名義發送之簡訊為憑,然觀諸前揭簡訊之完整內容為:「 朱小姐午安,請問你目前身體安恙嗎?現在那家醫院呢?我 下禮拜要去看妳,請問妳在那個醫院那個病床?依然祝福平 安早日康復,神的愛撫慰妳一家人的心」(見本院卷第11頁 ),該簡訊之內容顯係被告向原告表達關心其身體所受傷勢 復原情形,並基於其個人宗教信仰祈請神照護原告,顯非屬 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所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之性騷擾,是衡諸被告所為該文字之目的 、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前後之文句,以一般社會通念而 言,難認屬不法行為,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 對其為性騷擾,請求賠償100,000 元云云,揆諸前開說明, 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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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