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40號
原 告 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紹允
訴訟代理人 顏秋華
被 告 創建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霜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0 巷00弄00號1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 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訴訟資料所示,尚無法得悉兩 造是否另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然本院審酌被告之營業所或通 訊地址均位於新北市,就審較為便利,認由新北地院為管轄 法院,並無不妥。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北地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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