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聲 請 人 鄭梁寶玉 楊明龍 蘇煜翔 蘇凡傑 林峻丞 黃飛龍 梁桂松 黃群斌 梁群盟 吳黃金雀 黃金滿 黃美蘭 梁榮雄 梁竹根 梁竹煌 梁錦治 柯耀輝 柯晨淨 黃馨儀 柯惠英 柯惠美 蘇梁碧卿 蔡蘇素月 蔡定東 蔡定享 蔡秀慧 蔡秀緞 蔡史傑 蔡忠仁 蔡介元 蔡淑如 蔡陳幼 蔡榮宏 蔡喜莉 蔡喜馨 蔡嘉蓮 葉玠村 葉譯鴻 林葉素珍 鄭葉麗寬 葉秝瑛 陳秉鉉 陳志行 陳柔安 陳虹朱 陳虹如 陳蔡秀芬前列鄭梁寶玉、楊明龍、蘇煜翔、蘇凡傑、林峻丞、黃飛龍、梁桂松、黃群斌、梁群盟、吳黃金雀、黃金滿、黃美蘭、梁榮雄、梁竹根、梁竹煌、梁錦治、柯耀輝、柯晨淨、黃馨儀、柯惠英、柯惠美、蘇梁碧卿、蔡蘇素月、蔡定東、蔡定享、蔡秀慧、蔡秀緞、蔡史傑、蔡忠仁、蔡介元、蔡淑如、蔡陳幼、蔡榮宏、蔡喜莉、蔡喜馨、蔡嘉蓮、葉玠村、葉譯鴻、林葉素珍、鄭葉麗寬、葉秝瑛、陳秉鉉、陳志行、陳柔安、陳虹朱、陳虹如、陳蔡秀芬共同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美鈴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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