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房屋漏水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194號
KSEV,110,雄補,2194,2022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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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戴綿宏
被 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房屋
漏水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原告之訴駁
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以110年度雄補字 第219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5,620元。抗告人已分別於同年11月22繳付1 ,000元、同年12月10日繳付4,620元,本院卻於111年3月7日 以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而駁回原告之訴(下稱系爭裁定), 顯有誤會,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三、經查,本院為系爭裁定前,於111年2月18日前查詢繳費資料 ,查詢結果顯示:未繳費,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經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具狀檢附繳款收據, 再經本院查詢,發現於系統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 知抗告人有於111年12月10日繳費完畢,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核與抗告人提出之繳款收據相符。故抗告人請求廢棄 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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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