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贊食品行即張啟聰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