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441號
KSEV,110,雄簡,2441,2022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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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王崧名
訴訟代理人 林迪重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韻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十五日內,具狀補正變更蔡賴氣之繼承人為被告之書面;及提出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需有全體共有人之完整姓名身分證號碼),需併提出有他項權利登記欄之登記資料(並陳報抵押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為何人及完整姓名身分證號碼)。如逾期不補正,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因蔡賴氣於起訴前已死亡,原告未完整列 其繼承人為被告,又未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謄本,本院無從 確認共有人共有狀態,請原告務必依期限補正。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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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