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174號
原 告 林輝文
被 告 陳木花
訴訟代理人 邱江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佔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社團法人高雄市福州十邑同鄉協進會(下 稱福州協進會)於民國41年間設立,如附表所示之神尊及設 備(下稱系爭神尊及系爭設備),自民國80年4 月間即由福 州協進會正式開光供鄉親膜拜、使用,而屬福州協進會所有 及占有。詎被告於108 年4 月間當選福州協進會之理事長後 ,竟於109 年3 月間擅自拿取系爭神尊為修復,嗣後並將系 爭神尊贈與他人,更將系爭設備一併清除,惟系爭神尊及系 爭設備既為福州協進會所有,自應返還予福州協進會。爰依 民法第767 條、960 、962 條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返還系爭神尊及系爭設備予福州協進會。二、被告則略以:系爭神尊及設備並非原告所有及占有,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於程序上係屬當事人不適格,於實體上亦無理 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 ,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又在給付之訴,祇須原告主張對 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可參)。而本件 原告主張有給付請求權,其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合先敘 明。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 返還之;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 力防禦之;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 物,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960條第1項、第96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若非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無上揭 法文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甚明。(二)經查,福州協進會於106 年9 月7 日經本院許可設立登記 為社團法人等情,有福州協進會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5 頁),並經本院調閱106 年度法登社字第
26號卷宗確認無訛,是福州協進會為一社團法人,於實體 法上自得為物之所有人及占有人。次查,原告自陳系爭神 尊及系爭設備均為福州協進會所有及占有,非原告個人所 有或占有(見本院卷第121、154頁),則原告本件訴訟標 的主張之民法第767 、960 、962 條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之 物上請求權,均係所有人或占有人始有權主張之,原告既 非系爭神尊及設備之所有人或占有人,自無得僭越行使上 開專屬所有人或占有人之權利。又原告雖主張其為福州協 進會之常務理事,最具代表性,僅能以其本人身分向被告 (即福州協進會理事長)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見本院卷第 121、154至155頁),惟福州協進會具有獨立法人格,得 自行主張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權能,自無由原告以原告個人 名義提起訴訟,代為行使福州協進會權利之理。是以,依 原告主張事實,其主張即難認有理由。末查,福州協進會 組織章程第16條約定:「理事長代表本會辦理一切會務, 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得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有該章程附卷可查(見本院108 年度法登他字第103 號 卷),而原告亦不否認福州協進會之理事長為被告(見本 院卷第155頁),則原告既非福州協進會之理事長,亦未 提出證據證明原告經推選而得代理辦理會務,是原告是否 有代表福州協進會之權限,亦非無疑,附此敘明。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960 、962 條請求被告將系 爭神尊及設備返還予福州協進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臨水夫人陳靖姑神尊 1尊 150,000 2 彌勒佛神尊 1尊 8,000 長度約30公分 3 福德正神神尊 1尊 8,000 長度約30公分 4 太子爺神尊 1尊 8,000 長度約30公分 5 觀音佛祖神尊 1尊 8,000 長度約30公分 6 三太子神尊 1尊 8,000 長度約30公分 7 福、祿、壽祈福神童神尊 共3尊 30,000 (每尊各10,000) 每尊長度約120公分 8 銅製大金爐 1座 50,000 9 銅製3呎雙層燭檯 2座 30,000 (每座各15,000) 10 上下供桌 1組 30,000 11 八仙彩橫軸布幔8呎 八仙彩桌式3呎 各1組 20,000 (每組各10,000) 12 左右供燈 1組 5,000 13 長生燈座 2組 16,000 (每組各8,000) 合計 3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