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898號
原 告 賴品妡
被 告 宏熹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宏吉
訴訟代理人 蔡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
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並於文到7日內請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一、被告部分:
(一)依原告提出原告與宏熹連韋智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本院
卷第75頁),原告主張兩造於110年7月31日簽立汽車買賣
契約時,被告並未交付買賣契約,有何意見?
(二)依原告提出簽立契約翻拍之照片所示(本院卷第79頁),
當時就契約第9條並未為任何勾選註記,有何意見?
(三)被告主張於簽立買賣契約時已告知系爭汽車存有瑕疵等語
,請說明就已告知瑕疵之具體舉證為何?
二、兩造部分:
兩造是否考量通知原告之父、「連珮涵」或其他當天處理契
約事宜之人到庭證述?如是,請提供證人之確切姓名及送達
地址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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