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抗字,111年度,4號
KSEM,111,雄秩抗,4,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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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雄秩抗字第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抗 告 人 劉舒榕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
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110年度雄秩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20 時許,因於高雄市新興區新田路與文橫二路口紅燈左轉,經 執行巡邏勤務員警攔停並掣開舉發通知單後,待執勤警員騎 車離去於苓雅區青年一路與文橫二路口停等紅燈之際,遭抗 告人擋住去路,質問員警為何違規迴轉(20時47分),並於員 警再度騎車離去後,竟於後方追趕,復於新興區新田路與文 橫二路口再以機車擋住員警去路,經執勤員警以無線電呼叫 請求警力支援,抗告人於支援警力到場後,以「神經病」、 「干你屁事」等顯然不當言詞相加(20時51分)等事實,有其 警詢筆錄、員警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5張、員警職務報告及 錄音譯文各1紙可稽,因認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當日員警攔停抗告人,該員警離開後馬上黃 線迴轉,抗告人在不清楚狀況下,詢問員警為何違規,員警 完全不理而騎車離去,人民有知的權利,抗告人乃追上該員 警再度詢問而惹腦該員警,還當場找來一堆員警帶走抗告人 ,法律應保護人民並有言論自由權,而非讓警察濫用職權, 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2,00 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故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即構 成本款妨害公務之行為,因其有礙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妨 害國家法益,故應予以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 1款立法理由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前揭時、地,因遭執勤員警陳文鴻攔停 並開立舉發單,於員警陳文鴻先行騎車離開後,抗告人騎車



尾隨追上並詢問其為何違規迴轉,員警陳文鴻告知抗告人可 撥打110報案後離去,抗告人復追上員警陳文鴻並阻擋其離 去,經員警陳文鴻呼叫支援警力到場,抗告人於員警李冠霖 等人到場後,以「他跩什麼啊(意指員警陳文鴻)」、「神經 病」、「干你屁事」等言語相加,業據抗告人於警詢時坦認 在卷,抗告人辯稱該等言語均係伊的口頭禪,雖稱其係欲詢 問員警陳文鴻為何違規迴轉乃追上去,人民應有知的權利及 言論自由,警察不應濫用職權云云;然經勘驗警員提供之現 場光碟所示,抗告人先後二次追上員警陳文鴻,第一次時陳 文鴻已有回覆該處非雙黃線等語,惟抗告人仍持續以言詞表 示不滿且情緒激動,而與員警陳文鴻發生言語爭執、陳文鴻 騎車離去後抗告人又二度追上員警陳文鴻之車,並攔住陳文 鴻而與之爭執,陳文鴻呼叫警力支援後三名警員到場,其中 員警向抗告人送說明過程中,抗告人確實對員警陳文鴻以「 但是他跩什麼啊」、「神經病」、「我繳罰單干你屁事」等 不當言詞,所為言詞不能認為僅係日常口頭禪,抗告人所辯 不足採信。是抗告人所為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 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僅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至明,原裁定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第45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鍰3,000元,於法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 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高雄普通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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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