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攸麗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芝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亞璇即三鉞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500元,應徵裁判費26,839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6,33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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